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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机械车位
发表时间:〖
2025-07-23 14:4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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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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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如下:1、人防工程车位:产权不归开发商所有,因此,开发商不得出售,只拥有使用权(但如果开发商将这部分的建设成本分摊到销售的商品房成本中了,则使用权的归属也会随之转移)。2、全体业主共有车位:《物权法》中规定小区的地面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共有,如何使用需要全体业主共同决定。3、单个业主购买车位:由业主出资购买,产权属于业主所有。4、开发商所有车位:是指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该部分不计入公摊,可出租或者出售给业主使用的。1.小区地下产权车位,指在小区的地下空间中,满足立项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类车位属于车位的建造单位。小区的购房业主通过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车位,并办理完毕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即成为车位的专有产权人。2.小区地下人防车位。这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这类车位的权属属于国家。3.小区地上车位,指建造于小区地上空间,用于临时停放车辆的车位。小区的地上车位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一种是开发商在规划外新增的车位。小区建筑区内规划建设的车位显然是属于开发商所有。那么,规划外新增的车位呢?《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新增的车位,且占用了公共土地的,属于小区业主共有。1.小区地下产权车位2.小区地下人防车位3.小区地上车位:一种是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一种是开发商在规划外新增的车位住宅小区车位的分类如下:1、人防工程车位:开发商不拥有产权,不得出售,只拥有使用权(如果开发商将建设人防工程的成本已经分摊到销售的商品房的成本当中,则使用权的归属也随之转移);2、全体业主共有车位:《物权法》规定小区的地面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何使用需要经过全体业主共同决定;3、单个业主购买车位:由业主出资购买,产权属于业主;4、开发商所有车位:开发商投资建设的,不计入公摊,可出租或者出售给业主使用的。1、人防工程车位:产权不归开发商所有,因此,开发商不得出售,只拥有使用权(但如果开发商将这部分的建设成本分摊到销售的商品房成本中了,则使用权的归属也会随之转移)。2、全体业主共有车位:《物权法》中规定小区的地面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共有,如何使用需要全体业主共同决定。3、单个业主购买车位:由业主出资购买,产权属于业主所有。4、开发商所有车位:是指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该部分不计入公摊,可出租或者出售给业主使用的。一般会在25-35之间。如果对你有帮助请点好评谢谢””1.小区地下产权车位,指在小区的地下空间中,满足立项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类车位属于车位的建造单位。小区的购房业主通过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车位,并办理完毕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即成为车位的专有产权人。2.小区地下人防车位。这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这类车位的权属属于国家。3.小区地上车位,指建造于小区地上空间,用于临时停放车辆的车位。小区的地上车位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一种是开发商在规划外新增的车位。小区建筑区内规划建设的车位显然是属于开发商所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一、小区地下产权车位,处在小区地下空间中,满足立项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车位。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该部分车位符合物权法要求的专有部分规定,归属于车位的建造单位或车位的购买人。小区的购房业主通过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车位,并办理完毕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即可成为车位的专有产权人。二、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三、小区地上车位,建造于小区地上空间,是为了满足临时停放车辆而设置的车位。地上车位又分两种,一种是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一种是开发商在规划外新增车位。物权法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而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新增的车位,且占用了公共土地,则属于小区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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