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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的机械车位归谁
发表时间:〖2025-07-26 05:48:02〗    浏览次数:〖185

现实买房中业主和开发商之间有关车位的纠纷时常发生?

我国《物权法》就车位的归属问题作了规定,分三个方面。

第一,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第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因此,为了避免纠纷,建议消费者在买房时应该和开发商就车位和车库做出明确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现实中业主和开发商之间有关车位的纠纷时常发生。

《物权法》就车位的归属问题做了规定,分三个方面?

小区车位的权属一般有三种情形,分别属于开发商、人防部门或全体业主共同共有。

根据《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该条规定的车位,可推定所指的是,产权属于开发商的车位。

(1)产权归开发商。

依据是地下停车场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非建筑区划内的小区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会所等由开发商取得产权。

(2)产权归人防部门!

人防部门主张权利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认为包括地下停车场在内的人防工程均属于国家所有,具体由人防办管理。

(3)产权归全体业主。

地下停车场作为整个小区的不可分割的公共配套设施,认为小区地下停车场或者面积上或者投资上已经分摊在有效的销售面积之中,因而,其产权当然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

《物权法》第74条分3款对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属进行了规定,第1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第3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实践中,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存在很多形态,目前常见的主要有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独立车库、地面停车位和地下车库停车位,以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独立车库一般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以固定的墙壁作为隔断,出人口安装有移动门,结构上完全与建筑物其他部分相独立!

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供特定业主使用,设有独立的大门供车辆进出,内部的设备仅供车库专门使用。

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可进行权属登记,取得权属证书。

符合专有部分的特征?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面停车位和地下车库停车位,虽然通常不像独立车库以固定的墙壁作为隔断,但是在地面画有四条线隔离出一个立体空间,此空间与周围其他空间可以相区分;

可见,地面停车位和地下车库停车位具有构造上的、利用上的独立性,符合专有部分的特征,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

上述几种形式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属于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与业主以书面合同方式约定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确定车位、车库的归属。

如果建设单位与业主没有就车位、车库的归属达成协议,或者虽有约定,但是约定不明确,推定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可以通过小区公约或业主大会进一步明确决定车位、车库的使用。

对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因建筑区划内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有,利用这些场地建设的车位理所当然应当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小区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第一种情况,开发商单独取得地下车位的所有权;

这种情况是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在销售时未分摊,开发商可以对车位进行销售。

开发商将车位的所有权转让给业主,业主在得到车位的所有权后,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项权利!

如果开发商对地下车位的处理仅采用销售方式,若业主不购买地下车位,不能将车停放在地下车库内。

第二种情况,在房屋没有完全售出时,开发商与小区业主共同对地下车位享有所有权;

这种情况是开发商在销售时将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进行了分摊,而开发商也是业主之一,此时地下车位的所有权为全体业主共有,应当由开发商与小区业主共同决定地下车位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项权利!

第三种情况,在房屋完全售出后,开发商对于地下车位不享有所有权!

此时开发商并不是业主,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开发商无权决定地下车位如何使用。

对于地上车位,根据有关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除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道路,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对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的车位,且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共有绿地建设,则该部分车位归业主所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一、小区车位车库归谁所有小区车位车库归谁所有如下:1.地面停车位归属,地面停车位包含两种类型的停车位,一种是建筑区划内的,另一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2.地下停车位,专门规划停车的地下停车位归属于开发商;

3.首层架空停车位,该类车位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于业主共有!

4.独立车库,属于独立的建筑物,归开发商所有。

5.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二、物业有权设立小区车位吗!

1.小区共有部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无权利私自设立车位。

2.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小区车位只卖不租的投诉方式1.可以向当地物业管理部门投诉?

物业法新规中指出小区车库、车位应该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不能“只售不租”,若违反规定逾期不改正的,最高将罚款10万元。

2.拨打12345市民热线或12315消费者投诉电话?

当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且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可以通过这两个平台进行投诉!

3.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找法网提醒您,对于人防车位只卖不租等问题可以向当地人防部门进行反映,这也是人防车位主要验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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