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民防工程停车位设计规范-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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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工程即指人民防空工程,是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j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通常有:地下指挥所、地下物资库、地下医院、地下通信站、人员隐蔽场所、人防专业队伍工程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民防工程,平时利用民防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民防工程有很厚的被覆层,它能不同程度地抵御冲击波、热辐射、核辐射和常规爆炸碎片等多种杀伤因素。
有三防设施的还能防止毒剂、放射性和生物战剂污染空气对人员造成危害;
民防工程配备有防爆波活门、防护门、滤尘器、滤毒器等设备设施。

1、《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
2、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民防工程是指国家或地区政府动用政府资金建设的公共国防和避难的如防空洞、自然灾害避难所等工程;
(一)拆除民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民防办公室提出申请,受理后发给《上海市民防工程拆除审批表》?
(二)区民防办收齐《上海市民防工程拆除审批表》及有关资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派员现场勘察,作出补建或补偿的决定?
(三)凡经区民防办公室确定应补建的项目,其审批手续如下:1、区民防办公室正式批复其应补建民防工程的面积、位置、防护等级及战时用途与平时用途。
2、建设单位须将县民防办公室的批文提交设计单位,以便在设计图纸中得到落实?
3、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纸须报市民防办公室审图组审查;

4、建设单位凭市民防办公室审图组审查意见到市民防质监站办理报监手续。
5、应补建的防空地下室,进入民防工程建设项目程序?
2专门进行备案编辑平时利用公用民防工程以外的其他民防工程的,民防工程的所有权人应当自民防工程投入使用后10日内,将其名称、法定代表人以及使用情况向区、县民防办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区、县民防办办理变更备案;
3工程使用费编辑按照规定,平时利用公用民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缴纳民防工程使用费;
民防工程使用费的标准,由市民防办提出,并由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准!
如果您觉得正确或者采纳的话,麻烦给我好评哦,谢谢!

战时,人员使用民防工程,要遵守下列规定:1.进入时要尽量缩短时间。
2.儿童、老人应有专人照顾!
3.听从工作人员疏导,按标志方向行动?
4.要安静,少活动,减少氧气消耗!
、5.严禁使用明火,不吸烟。
6.节约用水,保持工程内的卫生;
7.不要乱动工程内的防护设备!
人防工程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由业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许可证》,是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

拟投标产品制造商必须在工程项目当地人防办备案的人防防护(防化)设备制造商。

具有《**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备案证明》。
由标志主图案、“民防工程”文字说明和方向指示标记组成!

标志主图案的颜色采用蓝色,背景颜色采用橙色。
民防指示牌设置在城市(小区)主要道路上,指向民防工程主要出入口,用于引导市民在发生空袭或应急避险时,沿着指示牌指引方向进入民防工程进行掩蔽?

小区人防工程停车位是合法的。
尽管人防工程产权应归国家所有,但并不影响投资人的使用收益权的行使,并不违背市场经济法治中谁投资、谁受益的损益相抵私法精神;
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因此,经人防机关批准,人防工程投资者可以就利用人防工程建成的地下车库进行经营管理并取得收益。

厨房工程设计规范一面积与布置1、应有足够的空间,满足基本炊事家务活动的需求。
在厨房内,要进行食品、餐具的洗涤,食物的配切,搁置餐具,周转熟食,其最小空间尺度应得到相应的满足。
2、满足最低储物空间;
从生活实际出发,现代家庭对柴米油盐等生活必需品都有一定的储备,特别是双职工的家庭,因时间关系储量?

般还要多些,同时各种烹饪器且也需一定的存放空间。
3、满足厨房家具、设备的安装空间!
住宅厨房的家具、设备应包括灶台、操作台、洗涤池、储物柜,此外还应有冰箱等家电。

为了在有限的空间安置这些东两,传统的混凝土制作的灶台等已被整齐、美观、卫生的整体厨房所替代。
整体厨房是按照实际尺寸,依据人体工程学理论,用专业设备加工而成;
高度方面,台面高度为800~850毫米(850毫米为推荐尺寸,下同),深度为550~00毫米。

吊柜的高度受层高和使用者身局限制,深度为300~350毫米。
长度尺寸应结合各种家电的尺寸统一考虑。
4、操作流程布置应符合“省力工作三角区”;
根据效率专家的研究,操作者在厨房的三个点?
即水池、炉灶和冰箱之间来往最多,他们称三者之间的连线为工作三角区。
因为这三个功能通常要相互配合,所以要安置在最合适的距离内以节省时间、人力。
这三边之和宜在3.60~6.71米之间,过长成过短都将降低厨房的作业效率!
总长在4.50~6.00米时效率最高!
基于这个原则,同时考虑到水池和炉灶间往复最频繁,距离在1.20~1.80米较为合理,冰箱与炉灶间距离以1.20~2.70米较为恰当,而冰箱与水池间距离在1.20~2.10米较好;
此外,厨房交通道应尽量避开工作三角区,使作业线少受干扰;
厨房工程设计规范二通风与排烟保证厨房通风与排烟是现代住宅的另一个起码要求。
目前,深圳地区住宅采用天然气作燃料,天然气在燃烧时会散发出有碍人体健康的不良气体。
此外,烹饪菜希时,由于滚烫的油脂会分解成许多烃化有物和炳烯醛体,不仅影响厨房、居室的环境卫生,也影响人体健康,这些存厨皮设计上要予以充分的考虑?

在改善灶具的同时,尽量组织单独的穿堂风,同时提高机械通风排烟效率,利用好进出风口及气流走向。
据调查,目前一般家庭厨房通风排烟的方式有排气扇、排气罩、抽油烟机,三者在使用上各有不同?

厨房工程设计规范三采光与照明厨房照明是常被人们忽视的一个问题。

须知人们在昏暗的环境里会降低烹煮食品的热情,还影响了食品的卫生。
根据国际标准,厨房的操作台面亮度为300Lx,略高于我国标准?

考虑到目前厨房自然采光不足,应辅以人工照明。
人工照明的光源宜采用冷色调,避免增加厨房室内温度;
根据我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一定条件城市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建设一定面积的防空地下室?
在2003年4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中,这种地下室被称为“结建民防工程”!
结建民防工程(本文专指住宅小区内跨越各幢楼房的界线而结建的民防工程)到底是独立于住宅的,还是附属于住宅的,其所有权是属于开发商的,还是属于全体业主的,这些问题,由于目前法律没有直接的规定,故在实践中,人们从不同的利益需求出发,选取不同的法律角度,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意见,有些意见大相径庭,甚至完全对立?
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小区都是由开发商把结建民防工程作为车位再次分割出卖;
笔者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已经完全能够推导出“结建民防工程附属于专有的住宅,属于小区住宅的业主所有”这样的结论。
一、从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而配套公建的角度看,结建民防工程作为一个整体依附于小区各幢住宅楼,应为小区住宅的全体业主所共有;
《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003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施行的《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结建民防工程)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6.0.3.7条规定:“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

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附表A.0.3则进一步明确:“在国家确定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中,凡高层建筑下设满堂人防,另以地面建筑面积2%配建。
”上述规定说明,小区住宅结建的民防工程,是一个具有防护效能的整体!
防护单元系统(以下称民防系统),是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而配套公建的,其性质与物业管理用房、警卫用房、电梯、消防、避雷、排水环保、绿地等共用设施设备和部位一样,附属于小区住宅,只能共有,不可专有,更不可按车位进行分割!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中明文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㈠项还具体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结建民防工程既然属于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的“配套公建”,并且用于避难,那么依照上述规定,就应与物业用房、警卫用房、消防、避雷、排水、环保等系统一样,属于小区住宅全体业主所共有,业主对此享有的权利,名为“区分所有权”?
二、从民防工程投资人的角度看,结建民防工程应为小区住宅的全体业主所共有?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民防工程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权;
”那么,谁是民防系统所有设备、设施、建筑部位的投资者呢;
根据《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4目的规定,商品住宅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地段差价构成。

而成本当中又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

很清楚,结建民防工程已纳入配套公(共)建(筑),而配套公建的建设费又已纳入商品住宅的价格构成之中。

在开发商取得房地产证的时候(大产证),它是作为投资人取得了其所建设的住宅和配套的公共建筑的所有权的。

而当它将住宅出售给任何不特定的人时,购买人支付相应的对价(购买住宅楼的价款),当然取得相应的物业。
这些物业包括:专有住宅;

除专有住宅外的本幢住宅楼共有建筑的分摊份额。
本幢专有附属设施的相应份额。

住宅小区中不附属于各幢楼房而附属于整个小区的共有物业的份额。
住宅小区土地使用权中相应的份额?
结建民防工程正属于住宅小区共有物业或者某幢楼房的共有物业,住宅业主取得了这些专有的物业和共有的物业后,便顺理成章地成为了这些包括结建民防工程在内的物业的投资者!

小区住宅的业主既然是该小区结建民防工程的投资者,那么,依照上述规章的规定,和结建民防工程不可分割的特性,结建民防工程就应当为小区住宅的全体业主所共有。

三、从贯彻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占用和分摊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角度看,结建民防工程应为小区住宅的全体业主所共有。
根据上海市规划局沪规法〔2004〕306号通知印发的《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入该基地核定建筑面积”,核定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净容积率!
“住宅净容积率”“是指每公顷住宅建筑基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据此可以看出,按净容积率计算的核定建筑面积,是不包括地下室的。
也就是说,一个小区作为建筑基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地下室是不分摊的;
地下室(包括结建的民防工程)没有相应宗地号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其权利人也就无须单独交付土地出让金或转让金,因而在初始登记时,其法律权利依附于具有房地产权的地上住宅或其他建筑物,而不能单独取得《房地产证》?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该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转让!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二款规定:“房屋分层、分套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

房地产受让人按照分层、分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取得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

”据此,原为开发商所有的小区住宅,一经转让给某业主,那么该住房所占有和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也就同时一并转让给了该业主。

该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其他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建民防工程)的共有权、使用权也一并转让给了该业主。
结建民防工程不能脱离其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单独转让?
因此,小区内的结建民防工程所有权只能由小区住宅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
四、从合同中对结建民防工程未约定单独转让的角度看,结建民防工程依法应为小区住宅的全体业主所共有?

2007年8月30日修正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转让时,房屋的附属设施同时转让。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新建房屋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需单独转让的,应当在转让合同中约定;
未在转让合同中约定单独转让的,视作一并转让?
”对于开发商投资超过民防工程强制标准要求的面积所建的车库,法律尚且规定要在合同中约定是否单独转让,未约定的“视为一并转让”,那么,民防系统本身如需单独转让则更应在合同中约定!
可是,在许多开发商与买房者订立的《商品房出售合同》中,并没有对结建民防工程可单独转让的约定?
在这种情况下,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在开发商按合同向购房者转让小区住宅时,结建民防工程中的相应份额应“视作一并转让”给了购房者;